A.
1 )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規定略以,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,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,辦理健康管理、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。上開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已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明定,其中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在200人至299人者,自107年7月1日施行;勞工總人數在100人至199人者,自109年1月1日施行;勞工總人數在50人至99人者,自111年1月1日施行。
1 )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規定略以,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,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,辦理健康管理、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。上開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已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明定,其中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在200人至299人者,自107年7月1日施行;勞工總人數在100人至199人者,自109年1月1日施行;勞工總人數在50人至99人者,自111年1月1日施行。
2 ) 針對專業醫護人員能量之建置部分,經查截至106年10月止,共計已符合資格之醫師共1,657人,護理人員共10,050人,且相關培訓課程持續進行中,推估每年可培訓醫師150-200位,護理人員800-1000位,相關人力尚可因應前開適用日期所需,事業單位若有需求者,可逕洽國內各醫療機構,或透過相關醫學會或護理人員學會協助徵才。
3 ) 另本署已建置北、中、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,提供中小企業勞工健康服務之輔導與諮詢,並完成相關工具及指引之開發,若中小企業有相關執行面之疑慮,可洽各中心詢問,免付費電話0800-068-580。
資料來源: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