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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6 勞工人數299人以下之事業單位,若其風險兼具第二類及第三類,其護理人員之臨場服務頻率該如何計算?
A.
勞工總人數在
299
人以下之事業單位,護理人員之臨場健康服務頻率,係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
4
條附表
4
規定辦理,若其危害性質兼具第二類及三類事業者,其服務頻率可各自分別計算不同類別之人數,或基於勞工健康
保護及便於計算,以風險類別高者計之(如第
2
類
130
人,第
3
類
145
人,共計
275
人,若分別計算則每月
5
次,若均以第
2
類計算,則每月
4
次)均符合規定。
資料來源:
勞動部職業
安全衛生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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